陵川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加强县城环境综合治理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6-03-20 信息来源:陵川县数据中心
各企业、居民、经营户朋友们:
为持续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人居环境,全面提升县城公共环境品质与群众生活质量,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县城环境综合治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门前五包”责任。临街企业、住户、门店及各类经营户,严禁私搭乱建、出店占道经营,严禁在室外随意摆放、堆放各类物品,严禁在绿化树木上拉线、晾晒衣物。县城管执法队将对临街区域噪音扰民、地面卫生脏乱差等问题开展常态化排查整治,督促相关主体限期整改。
二、规范机动车停放秩序。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须将车辆有序停放至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或依法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严禁在道路临时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三角锥等障碍物圈占泊位,严禁在消防通道、盲道、学校及医院出入口等重点区域违规停车。对违规设置障碍物占用泊位的,县城管执法队将依法及时清理。
三、规范户外广告与招牌设置。户外广告设置须经县城管执法队统一审批;店面招牌严格实行“一店一牌”管理,严禁在道路两侧私自设立、安装广告招牌,严禁擅自悬挂、拉设横幅广告。
四、强化建筑施工扬尘与渣土管理。县城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工地须规范设置围挡,对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配套建设车辆冲洗设施;渣土运输车辆须手续齐全、密闭运输,严禁出现抛撒、滴漏、带泥上路等行为。
五、加强重点路段市容管理。严禁在古陵路、梅园街、望洛路、南岭西街等新建6条道路的人行道上搭棚占道经营、乱堆乱放。对劝导后仍拒不整改的,县城管执法队将依法严肃查处。
六、深化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上下学高峰时段,学校周边车辆须有序停放、即停即走;严禁流动商贩在校园周边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售卖食品、玩具等物品。
七、规范早市夜市经营行为。早市:夏季(5月1日—9月30日)6:00—8:3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6:30—9:00;夜市:夏季18:30—23:00,冬季18:00—22:30。严禁超时经营、提前占位、延后撤市。早夜市经营区域由县城管执法队结合县城实际划定,实行定点划线、一户一摊、编号管理。经营者须在指定区域内经营,不得擅自移位、扩占、转租摊位;须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垃圾日产日清、摊位随走随清,保持经营区域地面无油污、无积水、无杂物。餐饮类摊位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严禁露天直排油烟;严禁使用高音喇叭、音响等设备产生噪音扰民。严禁私搭乱建棚亭、乱拉电线、乱贴广告,严禁损坏市政设施、绿化树木。
八、爱护市政环卫与绿化设施。严禁随意移动、损毁垃圾桶、垃圾箱等环卫设施,禁止在环卫设施内焚烧垃圾;严禁在街道、树坑、花坛、草坪、坑塘、公厕等区域乱堆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及其他污物;严禁践踏草坪、毁坏园林绿化设施。
九、严守城市规划与市容管理规定。各企业、居民、经营户须自觉遵守《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严禁乱搭乱建、违规占地等破坏城市规划的行为。自觉爱护城市公共形象,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建设建(构)筑物,不得在建(构)筑物、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贴乱挂。
十、主动配合城市管理工作。各企业、居民、经营户应积极配合、支持、参与县城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管理秩序。对违反上述规定且未自行整改的,县城管执法队将依法依规查处;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建设管理离不开全体市民的共同参与,让我们携手并肩、凝心聚力,持续提升县城环境容貌,为建设全域美丽、共同富裕高质量发展新陵川贡献力量!
陵川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