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政发〔2020〕32号
陵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陵川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和《陵川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陵川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和《陵川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陵川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陵川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质量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和个人建立和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县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和《山西省质量奖管理办法》和《晋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陵川县县长质量奖”是陵川县人民政府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授予的在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陵川县县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陵川县县长质量奖”对企业和组织设置为“陵川县企业质量管理奖”;对个人设置为“陵川质量管理贡献奖”。
第五条 “陵川县县长质量奖”每3年评一届,每届获奖企业或组织不多于3家,奖励金额为5万元;个人不多于3人,奖励金额为2万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陵川县质量强县领导组行使“陵川县县长质量奖”管理职能,领导、协调和监督“陵川县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审定“陵川县县长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七条 陵川县质量强县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陵川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审工作计划和评审标准;
(二)受理“陵川县县长质量奖”的申报,组建评审组并组织评审;
(三)汇总评审结果,提出“陵川县县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和个人建议名单。
第八条 “陵川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组成员由县质量强县领导组办公室拟定,其成员应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行业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察部门人员组成,评审组成员名单报县质量强县领导组审定。
第九条 各有关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部门“陵川县县长质量奖”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推荐和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陵川县县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陵川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能够科学有效地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不断实现质量改进,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产品实物质量、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等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全县同行业前三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环保、安全、卫生等重大事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县级以上监督检验无不合格记录,服务无重大投诉;
(六)获国家、省级和市级政府质量荣誉的,优先评选。
第十一条 个人申报“陵川县县长质量奖”,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带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履行社会责任,具有执著的敬业精神;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四)能够在所处企业或组织中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组织推进质量管理工作;
(五)具有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理念,带头创立先进适用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有特色的企业质量文化,在质量管理实践中有突出的创新成果,做出突出贡献,在全县质量工作中有一定影响;
(六)个人所处企业或组织的主要质量指标、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处于全县同行业领先水平。在降低消耗、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实现质量效益和可持续发展中起到示范作用;
(七)个人所处企业或组织在全县的社会知名度较高、有较好的美誉度;
(八)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二条 “陵川县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评定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七大项,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按照《评定细则》评定不应低于600分,按得分顺序确定获奖建议名单。若全部低于6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四条 “陵川县县长质量奖”的个人评定标准根据《评定细则》按照本人在所处的企业或者组织中贯彻《卓越绩效评定准则》,组织推荐质量管理工作;在质量管理、经营理念,带头创立先进适用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有特色的企业质量文化,在质量管理中有突出的创新成果,做出突出贡献;企业或组织主要质量指标、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实现质量效应和可持续发展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企业或组织在区域内有较高的知名度等方面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陵川县县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县质量强县领导组办公室在评选年的一季度发布评审公告。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条件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如实填写“陵川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县质量强县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县质量强县领导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组织或个人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交由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组依据质量奖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县质量强县领导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报告,提出获奖单位和个人初选名单,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并对公示期限内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处理,确定获奖单位建议名单,报县质量强县领导组。
第二十一条 县质量强县领导组审核提出获奖单位名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向当年度获得“陵川县县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授予奖牌和证书;对当年度获得“陵川县县长质量奖”称号的个人授予奖杯和证书。“陵川县县长质量奖”奖励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县政府按照县长质量奖标准同时给予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组织和个人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陵川县县长质量奖”荣誉的,以及获奖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事故和严重违法行为,不能保持获奖时条件的,县质量强县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接受举报、调查核实,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陵川县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五条 承担“陵川县县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廉洁公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单位再次申奖应于两届以后。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陵川县县长质量奖”标志、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陵川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标准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县标准化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山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晋城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陵川县标准创新贡献奖是由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设立的奖项。
第三条 陵川县标准创新贡献奖设标准项目奖,原则上每2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陵川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陵川县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的组织工作,并设立陵川县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陵川县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领导小组由县市场监管局、县直相关部门和行业标准化专家代表组成。下设办公室,主要承担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
第七条 陵川县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由县直相关部门、行业标准化专家代表组成,承担推荐材料的接收、形式审查、异议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标准项目奖的奖励范围是:
陵川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社会团体或科研机构等主导或参与起草的,已实施两年以上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按规定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并实施两年以上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九条 标准项目奖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各等级奖项评审标准如下:
一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作用。
二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条 县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陵川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指南,推荐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各奖项。
第十一条 标准项目奖推荐单位为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组织。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当将申报材料报推荐单位审查。推荐单位在择优遴选基础上按要求向县市场监管局提交各奖项推荐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严格标准,宁缺毋滥。
第十三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第一起草单位负责组织申报。
第十四条 已获得陵川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标准项目,不得再次推荐标准项目奖。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县市场监管局在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奖名单,公示期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后要求退出评审的,推荐单位应以书面方式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批准退出评审的,下一届不得再次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细化评分标准和评审工作规则。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对候选标准项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与候选标准项目的起草人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应在评审中回避。
第二十一条 县市场监管局在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示评审结果及评审委员会专家名单,公示期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对本办法第十六条、二十一条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匿名方式无实据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符合规定的异议,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参评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向评审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交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二十八条 标准项目奖名单,经县市场监管局审议通过后公布,并向申报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如出现奖项空缺,则取消该奖项。
第二十九条 标准项目奖授奖数量限定数额。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
第三十条 奖励金额。每项标准项目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
第三十一条 获得标准项目奖的标准起草人,列入陵川县各类职称评审奖励范围。具体赋分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及处罚
第三十二条 陵川县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建立信誉档案,并作为确定评审委员会委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县市场监管局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 参评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影响评审的,取消其当届和下一届参评资格。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撤销其奖励,取消其当届往后连续三届的参评资格。同时,将其行为通报所属主管部门或单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陵川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