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政办发〔2020〕86 号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川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示范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陵川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陵川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根据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转为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14]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对象:凡在我县县城、建制镇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建设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范围及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征收区域为县城、建制镇,按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或投资额收取。具体如下:
(一)县城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陵川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年-2020年)确定的县城规划区,即城北社区、城南社区、城东社区、城西社区、城内社区、仕林苑社区、仕图苑社区、沙上头村、后川村、郭家川村、岭常村、小召村、东坡村、尧庄村、红马背村、大会村、大泊池村、南川村、张家庄村、汤庄村、北四渠村、河头庄村、炉家村。
(二)其他建制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
(三)收费标准: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按照综合开发区外小城市规模,划分不同区级和标准征收。
1、按建设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可计算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Ⅰ级区域内50元/m2;Ⅱ级区域内40元/m2;Ⅲ级区域内15元/m2。
2、不宜以建筑面积计算的项目一律按工程总投资的2.0%征收。
(四)区级划分:
1、县城
Ⅰ级区段范围:城北社区、城南社区、城东社区、城西社区、城内社区、仕林苑社区、仕图苑社区;
Ⅱ级区段范围:沙上头村、后川村、郭家川村、岭常村和小召村。
Ⅲ级区段范围:东坡村、尧庄村、红马背村、大会村、大泊池村、南川村、张家庄村、汤庄村、北四渠村、河头庄村、炉家村;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除Ⅰ、Ⅱ级区段以外的所有地块。
2、其他建制镇
(1)礼义、平城、附城规划建设用地按Ⅱ级区段;
(2)潞城、杨村、西河底规划建设用地按Ⅲ级区段。
四、以下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城市道路、桥涵、路灯、给排水、防洪、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燃气、集中供热、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为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
(2)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3)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4)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5)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农民自建房屋。
(6)省、市、县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五、以下项目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收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收30%。
(二)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收50%。
(三)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收50%。
(四)省、市、县政府文件批准的其他减收建设项目。
六、征收办法:凡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办证部门负责征收。
七、凡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面积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项目,县自然资源局处罚,加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八、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统一使用财政票据,收支纳入县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路灯、排水、防洪、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新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本办法起施行,以上费用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新闻单位。
陵川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