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02    作者:   来源:县政府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陵政办发〔2017〕106号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陵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陵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陵川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预防、预警能力,高效、有序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统一领导

根据环境质量由当地政府负责的原则,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县环保局和县气象局密切关注全县环境空气质量各监测点的数据及气象情况,及时掌握、预警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

2)预防为主,提前应急

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最大限度减轻空气质量恶化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建立健全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对潜在的重污染天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部门联动,分工协作

建立健全以县政府为主,各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资源共享的信息网络,加强分工协作,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4)强化宣传,公众参与

根据预测预报及专家会商结果,按规定适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对预案进行专家论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利用媒体加强大气污染防护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和参与意识。

5)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全面实施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和措施,依法加强对各类大气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监管,防控结合,以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陵川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持续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统领陵川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其下级预案包括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企事业单位及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陵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陵川县人民政府成立陵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环保工作的副主任和县环保局局长担任。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环保局、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信息中心、县气象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中小企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城管中心、县公路管理段、县教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政府机关服务中心、县卫计局、县农委、县安监局(煤炭局)、县文化局、国网陵川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陵川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陵川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陵川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等,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指挥部职责: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研究确定重污染天气应对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向县政府、市指挥部等有关部门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

2.2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值守应急;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县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负责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事前预防预警、事中响应应对和事后评估管理工作。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环保局:负责监测空气质量,开展空气质量会商,提供预测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等级,督导各乡(镇)政府,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会同县农业部门共同加强秸秆禁烧监管。

2)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工作中出现的不作为、慢作为、失职渎职等问题进行问责。

3)县发改局:参与督促停产限产企业落实响应措施。

4)县经信局:负责制定和修订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及错峰运输方案,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督导涉大气污染的重点企业(规模以上),按级别实施关停或限产,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落实污染物减排比例。负责重污染天气时对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正常运行和重型柴油车尿素填加进行监督检查。

5)县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时协调本县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6)县信息中心:负责通过政府网站发布重污染天气信息,及时、准确公开相关信息。

7)县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及模拟演练与效果实测的经费保障。

8)县气象局:负责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县环保局共同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警信息。

9)县住建局: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防控单位名单,采取建设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指导检查施工工地围挡、冲洗、硬化、覆盖、喷淋、绿化及停工情况,停用非道路工程机械;治理道路遗撒,禁止渣土、砂石运输,禁止露天焚烧市政道路上的树叶垃圾,禁止露天烧烤。

10)县公安局:负责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依法组织落实烟花爆竹禁燃措施。

11)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采取响应交通管制和车辆限行措施,对运输车辆的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12)县中小企业局: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按级别实施停产或限产,落实污染物减排比例,加强露天散装物料堆的管理。

13)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本部门的环保职责制定并监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发现露天矿山擅自组织生产等问题,立即通报县经信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等部门采取关停措施。

14)县林业局: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督导管辖范围停止园林工地施工等污染大气行为。

15)县城管中心: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时加大对县区道路洒水、清扫等保洁频次。

16)县公路管理段: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时做好对县区周边国、省道干线公路的清扫、保洁及路面范围内养护作业施工现场的扬尘管理工作。

17)县教育局: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指导各乡(镇)教育部门,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防护措施。

1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时增加公交车,负责错峰运输车辆的源头管控。

19)县政府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制定本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重污染天气时停驶方案并抓好落实。

20)县卫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时疾病防控工作,向居民和易感人群宣传防护措施。

21)县农委: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时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22)县安监局(煤炭局):根据县指挥部指令,负责做好优质煤炭资源的调配。

23)县文化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时停止一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

24)国网陵川供电公司: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协调县电力公司,对政府确定的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

25)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重污染天气时,按照县指挥部要求,及时免费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配合县委宣传部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等信息发布工作。

2.4专项工作组及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督导考核组、宣传报道组,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1)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信息中心、县气象局组成,负责贯彻县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日常事务,传达上级应急指令,发布预警信息,负责汇总、整理和上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总结评估。

2)技术专家组

技术专家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气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组织研究审核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信息,确定预警级别,向县指挥部领导汇报,并通报综合协调组。参与重污染天气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提供技术支撑。

3)督导考核组

督查考核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住建局、县中小企业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4)宣传报道组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环保局、县信息中心、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各通信公司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跟踪报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舆情应对工作。

2.5乡(镇)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和指挥本乡(镇)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县指挥部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预报

1)监测。县环保部门与县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县环保部门与县气象部门根据气象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3天城县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5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会商。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县环保部门与县气象部门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做好大气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每日对未来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一旦达到预警级别,要形成《环境气象预报及会商意见》,提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进行电话确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委员会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均值计算,可以跨自然日)确定预警等级。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预警的启动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启动响应级别的预警。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启动响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环境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采取升级措施。

当接到环境保护部及省、市政府通报的区域预警信息时,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及省、市政府通报的预警级别启动预警。

3.2.3预警的发布

1)发布时间

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4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

当需要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气象预报及会商意见》,于2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解除)审批表》和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工作流程。县委宣传部、县气象局在2小时内通过县级媒体及陵川县信息中心发布预警信息。

当需要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2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并报请领导批准。其中,黄色预警由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总指挥批准,或由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县委宣传部、气象局接到总指挥批准的审批表后,于2小时内通过县级媒体及陵川县信息中心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政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因沙尘暴、燃放烟花爆竹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接到预警通知2小时内通知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按照预警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县指挥部预警通知要求,统一发布预警信息,确保乡镇级措施和县级措施统一。

当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环境保护部通报的区域预警信息时,于2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解除)审批表》并报请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签发。

3.2.4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1)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2)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个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预警解除程序同发布程序相同。当接到环境保护部或省、市政府解除预警的通知后,立即解除预警。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 Ⅳ级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纯电动车辆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非冰冻期,增加县城道路的机扫、冲洗、洒水作业频次,每日对县城主要道路洒水抑尘作业2次以上。

②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

4.2.2 Ⅲ级响应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陶瓷、耐火材料、玻璃棉、玻璃器皿制造、加气混凝土砌块等企业限产减排50%(以产量、监测数据计)。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纸箱、乳化炸药企业限产减排50%(以产量、监测数据计)。

机械加工、机械制造(不含铸造)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其他工段(序)可正常生产。

糠醛生产企业:有2条生产线的,1条停产;只有1条生产线的停产。

保温材料、电缆等涉及挤塑工序的,挤塑工序停产。

其他化学原料制造企业燃煤锅炉停运。

涂料、油漆、板材加工、家具企业中,使用有机溶剂涂料的企业停产。

煤电及燃煤热源厂、铸造、焦化、煤化工、煤炭开采、洗选、非煤矿山、集运、玻璃棉、日用玻璃器皿、玻璃微珠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企业原则上不允许公路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②除应急抢险外,县城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和建筑拆除作业和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

③非冰冻期,增加县城道路的机扫、冲洗、洒水作业频次,每日对县城主要道路洒水抑尘作业3次以上。

④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⑤县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2.3 Ⅱ级响应

1)公众防护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陶瓷、耐火材料、玻璃棉、玻璃器皿制造、加气混凝土砌块等企业限产减排50%(以产量、监测数据计)。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纸箱、乳化炸药企业限产减排50%(以产量、监测数据计)。

机械加工、机械制造(不含铸造)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其他工段(序)可正常生产。

糠醛生产企业:有2条生产线的,1条停产;只有1条生产线的停产。

保温材料、电缆等涉及挤塑工序的,挤塑工序停产。

其他化学原料制造企业燃煤锅炉停运。

涂料、油漆、板材加工、家具企业中,使用有机溶剂涂料的企业停产。

煤电及燃煤热源厂、铸造、焦化、煤化工、煤炭开采、洗选、非煤矿山、集运、玻璃棉、日用玻璃器皿、玻璃微珠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企业原则上不允许公路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②县建城区内禁止中、重型货车通行。

③县建成区所有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④除应急抢险外,县城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和建筑拆除作业和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

⑤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⑥非冰冻期,增加县城道路的机扫、冲洗、洒水作业频次,每日对县城主要道路洒水抑尘作业4次以上。

⑦县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2.4 Ⅰ级响应

①工业源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陶瓷、耐火材料、玻璃棉、玻璃器皿制造、加气混凝土砌块等企业限产减排50%(以产量、监测数据计)。

以天然气为燃料纸箱、乳化炸药企业限产减排50%(以产量、监测数据计)。

机械加工、机械制造(不含铸造)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其他工段(序)可正常生产。

糠醛生产企业:有2条生产线的,1条停产;只有1条生产线的停产。

保温材料、电缆等涉及挤塑工序的,挤塑工序停产。

其他化学原料制造企业燃煤锅炉停运。

涂料、油漆、板材加工、家具企业中,使用有机溶剂涂料的企业停产。

煤电及燃煤热源厂、铸造、焦化、煤化工、煤炭开采、洗选、非煤矿山、集运、玻璃棉、日用玻璃器皿、玻璃微珠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企业原则上不允许公路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②县建城区内禁止中、重型货车通行。

③县建成区所有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④除应急抢险外,县城建成区所有施工工地一律停止施工(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以及塔吊,地下施工等除外)。

⑤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⑥非冰冻期,增加县城道路的机扫、冲洗、洒水作业频次,每日对县城主要道路洒水抑尘作业5次以上。

⑦县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3重污染工业行业应急响应措施

1)焦化:10月1日—次年3月31日,出焦时间至36小时以上。

2)钢铁(含短流程铸造的高炉):采暖季限产50%。

3)铸造:铸造行业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

4)煤化工和糠醛生产等重点化工企业采暖季限产30%(以生产能力计),其他化工企业重污染天气时停产。

5)建材行业:水泥(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商砼、加气混凝土砌块、干混砂浆、石灰窑、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承担居民供暖,协调处置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建材企业,根据承担任务核定生产负荷,报市政府批准。

6)露天开采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

7)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8)纸箱(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乳化炸药(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企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

9)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 80%以上。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10)其他保障重点工程或民生,确需生产的企业,需报市政府审批。

4.4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露天喷涂、焚烧垃圾、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2)当接到省、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通知时,应按照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响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

3)在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学校校车、银行运钞专用车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4)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5)电力企业减排由县发改局、国网陵川供电公司按照省电力部门统一部署实施。

6)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从预警发布至预警解除时间在48小时(含)以内,因生产工艺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到位需要12个小时及以上,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应向当地政府作出书面说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出现重污染天气持续情况,企业应立即采取停产、限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目标;各乡(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应明确本地此类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7)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窑炉,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但应采取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置换的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由于生产工艺特点不能停止生产,以及停产、限产不能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要做到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最大化,并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8)重点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9)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10)无特殊情况,应急响应期间按预案规定的减排比例进行减排;在遇有重大活动等情况下,按照国家、省、市通知规定的减排比例进行减排。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时,已经执行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减排比例达20%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可不执行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减排比例达30%及以上的,可不执行重污染天气Ⅲ级和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减排比例达50%及以上的,可不执行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5信息反馈

应急响应批准后,1小时内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政府和市指挥部反馈,主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污染等级、持续时间、污染范围和首要污染物等;根据重污染天气事态变化和应对工作情况,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县政府和市指挥部续报工作信息;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响应措施落实、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4.6信息发布与宣传

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后,经县指挥部批准,宣传报道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大气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已采取的措施等。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4.7响应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应急响应批准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1小时内通知各成员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响应指令后立即组织实施,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到位。由督导考核组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各成员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考核问责,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8公众监督措施

县指挥部应建立公众监督监测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依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可两者间相互调配,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蓝色预警级别全社会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均应达到5%以上。实施错峰生产企业的减排量纳入预警期间污染物减排量的评估,减排量按1.2倍核算。

4.9响应等级调整和响应终止

1)响应等级调整程序

重污染天气有加重或减轻情形,根据上级指挥部指令,或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及专家论证后,经总指挥批准,县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调整响应等级。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启动响应的指挥机构确认重污染天气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宣布应对工作结束。县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终止指令,各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在启动各级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帐、建立档案制度,每日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3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县指挥部办公室。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按职责要求,向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

应急响应结束后,督导考核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提交应急总结报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响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每年4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4月底前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安排人员专门负责大气污染应急工作,进一步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水平。预警响应启动后,实施24小时值班,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6.2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县环保局、气象局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快建设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和监测预警平台。扩展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覆盖范围,形成迅速、高效、实时的全县大气污染监测、预警系统,为大气污染预测、预报、预警提供基础数据。加快建立环保、气象合作机制,共同开展空气污染预测、预报、预警技术研究,提高预警预测能力。

6.3 物资保障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需要和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等应急设备与通信设备。制定完善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装备调配计划。

6.4 通信和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明确本单位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人员联系方式,报县指挥部领导组办公室备案。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部门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本部门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发布实施方案及通信基础设施保障方案,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联络信息畅通,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向社会公众发布。

6.5 经费保障

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列入同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信息发布系统维护、应急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监测预警、监督检查、应急演练等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6.6 制度保障

县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1次本预案演练。通过各种形式,使应急人员了解应急工作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6.7 其他保障

1)预案宣传。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2)预案培训。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3)预案演练。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相关规范,由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一氧化碳、臭氧和PM2.5等空气污染监测指标基础上计算得到。

2)大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大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 201,即空气质量达到 5 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大气重污染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3)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4)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5)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主要产生于油气、涂料、有机溶剂等生产、加工和使用过程。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制定和修订,一般情况下3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应按照《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及时修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并结合自己的职责,乡(镇)制定配套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成员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3 表彰和惩处

县指挥部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听指挥,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给社会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27日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陵政办发〔2014〕29号文同时废止。

8附件

附件1  陵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图

附件2  陵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3  陵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流程图

附件4  陵川县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

附件5  陵川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附件6  陵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附件7  陵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联系表

 

 

  


 

 

附件4

 

陵川县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

 

 

 

 

 

 

 

 

报告人:                                   年   月   日

审定人:                                   年   月   日

专家组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5

 

陵川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预警信息级别

 

发布(解除)时间

 

预警发布(解除)信息依据

 

预警发布

(解除)

信息主要内容

 

申请发布(解除)部门领导意见

(签字)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意见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批意见

 

附件6

 

陵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陵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签发人:

响应级别

 

响应开始时间

 

响应终止时间

 

持续响应时间

 

累计响应时间

 

累计响应次数

 

备注:表格内时间均精确到小时

填表人:

附件7

 

陵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联系表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晋城市环保局值班室

0356-2059911

陵川县委值班室

0356-6202825

陵川县政府值班室

0356-6202629

崇文镇政府值班室

0356-6209476

平城镇政府值班室

0356-6847006

杨村镇政府值班室

0356-6811347

礼义镇政府值班室

0356-6836998

附城镇政府值班室

0356-6866016

西河底镇政府值班室

0356-6851122

潞城镇政府值班室

0356-6890002

秦家庄乡政府值班室

0356-6815120

夺火乡政府值班室

0356-6894002

马圪当乡政府值班室

0356-6899005

古郊乡政府值班室

0356-6877002

六泉乡政府值班室

0356-6872026

县信息服务中心

0356-6204500

县环保局

0356-6202764

县委宣传部

0356-6202824

县教育局

0356-6209454

县政府机关服务中心

0356-6203129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0356-6210122

县发改局

0356-6202429

县纪委监委

0356-6203324

县经信局(县商务粮食局)

0356-6203480

县财政局

0356-6207059

县国土资源局

0356-6207185

县气象局

0356-6202960

县交通运输局

0356-6202024

县住建局

0356-6207159

中小企业局

0356-6203256

县安监局(煤炭局)

0356-6209168

县农委

0356-6202752

县文化局

0356-6202007

县卫计局

0356-6202751

县城管中心

0356-6207141

县公路管理段

0356-6203460

县公安局

0356-6206109

县林业局

0356-6203128

国网陵川供电公司

0356-216722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陵川分公司

13903566655

中国联合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陵川分公司

0356-6200086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陵川分公司

13328570042

 

 

 

 

 

 

 

 

 

 

 


如果内容不能正常显示,请更换浏览器重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