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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川县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秋冬季”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7    作者:   来源:县政府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陵政办发〔2017〕73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川县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秋冬季”

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陵川县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秋冬季”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  

    (此件公开发布)

 

陵川县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秋冬季”攻坚行动

 

针对我县当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及中央、省、市环保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改善县城环境空气质量,按照《晋城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秋冬季”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县委、县政府决定从2017年8月开始至2018年3月,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深入开展为期8个月的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攻坚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以中央、省、市环保督察为契机,以深入开展铁腕治污行动为抓手,采取超常规的举措,加快推进《陵川县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陵川县燃煤污染控制专项实施方案》重点任务落实,持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积极落实整改中央环保督察和环保部强化督察交办案件,严格实施考核问责,迅速有效改善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二、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全面完成国家及省、市下达的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PM2.5平均浓度只降不升。

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以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燃煤污染综合整治、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工业企业对标改造、移动源污染综合整治为主攻方向。在采暖季期间,采取更加严格的手段,以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有效应对、重点区域特别管控为主要突破口,加强联防联控,严格环境执法,强化督察问责,进一步减少重污染天气及其危害。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1.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各乡镇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对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于2017年9月底前全部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10月1日起,发现瞒报漏报或未按期完成清理取缔的,纳入环保督严格问责。

(二)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2.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推进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汽车修理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在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

3.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2017年10月底前,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钢铁、水泥、化工、砖瓦企业和燃煤锅炉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有效数据传输达不到90%的实行挂牌督办。

(三)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4.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环保局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钢铁、建材、化工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工业企业及时准确上报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9月15日前报环保委办公室。

5.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企业应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在2017年采暖季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四)加快燃煤污染综合治理

6.全面完成冬季清洁取暖改造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全县完成10005户居民煤改气清洁取暖改造礼义镇4895户,杨村镇2960户,秦家庄乡2150户完成87户居民煤改电清洁取暖改造礼义镇小义井村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同步完成燃煤锅炉和其他燃煤设施取缔,一律不得再使用散煤。

7.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完成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的区域, 应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律不得燃用散煤。各乡镇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对已完成以气代煤、以电代煤并且没有出现煤炭复烧的,替代的煤炭量纳入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核算,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替代的煤量和污染物减量可用于新建项目替代方案。

8.加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2017年10月底前,我县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按照管控燃料目录要求完成禁燃区建设,并全部取缔“两供区”内的燃煤设施。

9.加强煤质监督管理。对采暖季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积极推广使用洁净煤、优质型煤等进行替代,同时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

(五)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10.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各乡镇要对辖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小区集中供热的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要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从2017年11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乡镇,严格问责。

11.全面完成建成区燃煤锅炉“清零”任务。2017年8月底前,崇文镇完成县城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任务,继续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县城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实现“清零”。

12.推动锅炉升级改造。2017年9月25日起,全县保留的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响应环保设施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脱硝装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事业单位应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状况。逾期排放不达标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

13.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发改9月5日前制定全县煤炭压减替代工作方案,明确替代区域、领域、方式及压减量,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

(六)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14.严格控制秋季秸秆露天焚烧。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从2017年9月起,各乡镇要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实行严格问责,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监管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现秸秆焚烧的,一律严肃问责。

15.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住建局要集中力量对所有建筑施工、拆迁工地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对未实现工地周边围档、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五个百分之百”的建筑工地实施限期整改,对施工作业设备进行封停,责令停工整治。2017年9月底前,所有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渣土运输车辆要安装密闭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在采暖季,县城建成区内基本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石方作业。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16.储煤场实施全封闭。对无证照及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储煤场,依法进行清理取缔;按照《山西省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对全县5座煤矿、洗(选)煤厂以及县城2个热源厂的储煤场地实施密闭改造。2017年底必须完成密闭改造。

17.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严格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2017年9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有关情况要及时在媒体公开。

(七)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8.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建立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确保公路货运车辆达标排放

2017年10月起,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等,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可由环境保护部门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对于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对于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

19.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在县城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加快淘汰高排放的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加强住建、交通、环保部门协同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实施按日计罚。

20.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2017年10月起,完成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轨,全部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工商质监部门每月对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调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八)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1.制定错峰生产方案。2017年920日前,经信对全县钢铁、铸造、建材、化工等行业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水泥行业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的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2.钢铁、铸造行业实施错峰生产。钢铁企业按照冬季错峰限停产方案要求,采暖季钢铁产能限产50%,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铸造企业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

23.建材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

24.化工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化工企业采暖季限产30%,燃煤锅炉在线监控烟气量计,以当年日平均值按月进行核算;未按期完成燃煤锅炉达特别排放限值改造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

25.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对钢铁、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进行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

(九)加快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26.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10月底前,环保局要完成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十)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27.统一各级别减排措施。2017年10月1日前,环保局要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辖区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工业企业实施 “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

28.及时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积极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按照区域会商结果及预警信息,及时发布响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

(十一)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29.建设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系统环保局要采用高密度网格点布设实测的方法,对监测站点周边、建筑工地、主干道路、排污企业以及传输通道等区域进行监控,及时掌握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污染贡献率,及时发现环境污染事件或突发问题,提高环境监管水平和工作效率。

30.监测网络建设。除国控站以外的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到省监测中心站,上传率达到90%以上。监测站要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省监测站报送降尘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各关部门是本次攻坚行动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挂帅,亲临一线,采取超常规措施,大打一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攻坚战。环保委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本次攻坚行动,定期进行工作调度与通报,召开工作例会。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密切配合,通过部门联动,强化工作合力,确保攻坚任务按期完成。

(二)持续开展专项督查。县委、县政府将组织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采取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攻坚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查组要按照“网格管理、即督即办、立行立改、追责问效”的督查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督查实效,及时向责任单位移交督查发现的问题。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按照网格化监管的要求,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着手进行整改,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三)加强媒体监督和宣传引导。新闻媒体要全程参与本次攻坚行动,对专项行动的开展及督查情况进行跟踪报道。环保局要保障12369环保举报热线24小时畅通,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新闻媒体要设立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行动专栏和环境违法行为曝光台,将各责任单位开展攻坚工作的负面清单暴露在阳光下,接受广大群众监督,促进整改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切实做好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满足公众知情权。

(四)严格考核问责。环保委办公室对空气质量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周调度,月通报。各乡镇和各责任单位每周周五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各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行本单位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的要求,对措施不力、进度迟缓、未按期完成任务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对于本次行动中履职不认真、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单位,要严肃追究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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