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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川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秋冬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7    作者:   来源:县政府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陵政办发〔2017〕77号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川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秋冬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整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坚决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矿产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陵川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秋冬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为依据,按照“严密部署、严厉打击、严惩重处、严肃问责”的总体要求,遵循“政府组织、部门联动、条块结合、综合整治”的工作原则,全面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进一步巩固全县矿业秩序综合整治成果,为实现“大美古陵、小康陵川”美好愿景创造良好的矿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县政府成立工作领导组:

      长:赵兴顺(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毕  静(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振陵(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员:杨素强(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魏学忠(县安监局、煤炭局局长)

           肖新德(县人社局局长)

           王小军(县环保局局长)

           郑建华(县水务局局长)

           赵天和(县林业局局长)

           都文芳(县工商质监局局长)

           王建云(县供电公司经理)

           陈继忠(县水电公司经理)

           张志明(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队长)

           张  杰(县治超办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志明兼任。

三、工作重点

(一)对全县关闭矿井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对因自然原因坍塌裸露的矿井,要及时彻底关死填实;对擅自打开的矿井,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封闭井口。

(二)全面排查无证勘查、开采及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彻底关闭无证勘查、开采及采矿矿点(坑口、井),对违法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全县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有超层越界采矿行为的矿山企业,责令其退回本矿区,密闭越界井巷,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对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各类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工程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工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乡镇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组织国土所、派出所、安监站、相关村委共同做好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工作,在重点地段,要采取设立监控、断路、填埋等措施,在重点时段,要做到巡查不间断,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重点人员,要辅之非常规手段,做到精准打击。对来料加工厂、煤场,要按照环保网格化管理相关要求,实施“两断三清”,坚决予以取缔。

(二)县国土资源局是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牵头单位。要研究掌握非法违法采矿的突出问题,适时向县政府提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建议。对已接收的关闭矿井进行监管,对发现的非法采矿坑口,及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取缔。要适时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和突查暗访,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依据《矿产资源法》依法查处,并组织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量进行勘测、鉴定,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非法违法采矿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党员干部乃至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其中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纪委、县监委。

(三)县公安局要加强对民用爆炸品的安全管理。公安派出所要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单位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对阻挠行政执法以及暴力抗法的,要依据《治安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置,对国土资源局移送的涉嫌非法违法采矿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作出处理。

(四)县环保局要加强日常巡查。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行为要依据《环境保护法》,积极与县国土资源局联合并案处理。

(五)县工商质监局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管。同时,对未取得营业执照和超出经营范围的从事煤炭收购销售的煤场、煤球厂坚决予以取缔。

(六)县安监局、煤炭局要加强对非煤矿山、煤矿的日常监督检查,在例行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越层越界、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用破坏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移送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

(七)县人社局要加强对采矿业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管,发现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函告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查处。

(八)县供电公司、水电公司要严格规范供电行为,不得为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供电,在接到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断电通知后,要立即实施高压断电。

(九)县水务局要对已办理取水许可证改作水井的关闭矿井筒进行监管,发现存在违法采矿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并及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关闭。

(十)县林业局要对在林地上进行砍伐林木、破坏植被的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一经发现,要依据《森林法》相关规定,积极与县国土资源局联合并案处理。

(十一)县治超办要协调有关单位对超限超载车辆严格查处,并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

五、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时间:2017年9月22日至2017年12月22日。

    六、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922日至10月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召开动员大会,成立响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方案,于10月1日前报县专项行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加大宣传,广造声势,积极营造全社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排查整治阶段(102日至11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抽调专门人员,深入一线全面排查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彻查违法行为和违法人。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信箱,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

第三阶段:县级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

县专项行动领导组将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不定期对各乡镇、各单位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在12月15日前进行全面验收。凡发现排查不认真、制止不及时、违法查处不到位,工作开展缓慢、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乡镇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阶段:深化巩固阶段(12月15日至12月22日)

各乡镇政府要对此次专项行动做全面总结,认真总结好的监管措施和经验,不断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根据反馈回来的信息,进行专项整治,巩固深化此次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工作开展情况于12月22日前报至县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七、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提高认识,克服麻痹松懈、心存侥幸、盲目乐观、畏难厌战等错误思想和情绪,站在讲政治、讲安全、讲稳定的高度,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的责任主体,务必高度重视,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采取得力措施,按要求完成任务。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避免因工作不到位被问责或提起诉讼。

(二)加大力度,严厉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抓住突出问题、要害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实施精确打击,确保查处效果。要用纪律手段负起监管的主体职责,认真依法履职,加大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查处力度;要用法律手段督促企业责任主体依法合规组织生产建设,用法律手段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惩处违法者。做到该制止的坚决制止,该查处的重处重罚,该整改的全力整治,该关闭的严格关闭,该取缔的彻底取缔,要以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查处到位。

(三)打防结合,保持长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一手抓严厉打击,一手抓长效机制。要建立和完善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监督、司法打击、责任追究等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群策群力、齐抓共管,有效保证全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维护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持续稳定。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国土资源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

           县检察院, 新闻单位。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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