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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全国土地日—陵川法院联合陵川县自然资源局发布3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6-25    信息来源:陵川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25日是第36个全国土地日,土地是粮食之基、生态之本,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属于受法律严格保护的特殊土地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审批擅自改变用途、损毁植被。为全面强化土地资源协同保护,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指引、警示教育、生态修复多重作用,陵川县人民法院联合陵川县自然资源局梳理近年审结3起涉林草地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明晰土地保护法律红线,引导辖区市场经营主体、广大群众树牢依法用地、惜土护耕意识,自觉守住农用地保护底线。

案例一:某石材公司、李某峰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某石材公司2015年取得石灰岩采矿许可,有效期至2025年6月。2023年7月该公司向省林草局申请矿区林草地永久使用审批,在审批未通过、申请材料被退回的情况下,公司负责人李某峰开会决定“边报批、边开采”,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组织人员推挖林草地采矿,违法占用林地、草地合计65.83亩。案发后企业与造林合作社签订植被恢复合同,完成28.39亩植被修复,仍有37.44亩未修复,核算植被恢复相关费用共计799119.36元。公安立案后李某峰如实供述,企业、李某峰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审理期间,企业重新提交审批并取得使用林草地审核同意文件,足额缴纳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980702.61元,覆盖全部损毁地块修复所需资金。检察机关同步提起刑事公诉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裁判认为,被告单位某石材公司明知林草地占用审批未通过仍擅自施工,非法占用林草地,改变林草地用途,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即被告人李某峰,依法占用农用地罪予以处罚。但考虑到涉案单位及直接负责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开展植被修复,审理期间补齐全部法定用地手续、足额预缴植被恢复专项资金,生态修复补救措施落实到位,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判决被告单位某石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李某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某石材公司承担植被恢复费799119.36元,该款项在企业已缴纳的植被恢复费中直接抵顶,视为全部履行生态修复赔偿义务。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企业单位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企业虽持有合法采矿权证,但错误混淆采矿许可与林草地占用专项审批的法律效力,抱有“边施工、边补手续”的侥幸心理,擅自损毁公益林地与草原,同时破坏国家土地管理秩序、损害生态公共利益,兼具刑事违法与生态侵权双重属性。该案集中体现矿山企业常见违法表现形式,即单纯依托采矿资质无视林草用地法定审批流程,案发后虽主动开展局部植被修复,但未完全消除生态损害,直至诉讼阶段才完整补齐用地手续、足额缴纳植被恢复专项资金。本案确立多项清晰裁判规则,明确采矿权不等于占用农用地的合法依据,林地、草原开采施工必须单独履行专项占用审批程序;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生态修复从轻处罚机制;创新公益诉讼履行路径,企业足额缴纳法定植被恢复费且能够覆盖全部修复成本的,可直接抵顶民事赔偿义务,大幅简化生态修复执行流程。该案也为辖区各类矿山经营主体敲响警钟,采矿、占地、使用林草地分属独立审批事项,证照效力不能相互替代,违法损毁农用地不仅要承担刑事罚金,还需支付巨额生态修复费用,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土地、林草领域法定审批程序,切勿心存侥幸违规施工。

案例二:张某胜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胜与村委会签订5亩荒山租赁协议,计划开展养殖项目。2020年10月,张某胜未向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办理任何用地审批、备案手续,私自开挖租赁地块且超出租赁范围施工,损毁集体公益林地21.45亩。经鉴定案涉土地为防护灌木林地,属于重点保护农用地。案件审理中张某胜自愿认罪认罚,承诺以种植连翘方式修复受损林地,专业机构测算林地植被恢复费用171600元,并出具配套生态修复方案。

(二)裁判结果

法院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胜仅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未履行林地、设施农用地法定审批流程,擅自开挖防护公益林地,直接破坏林地生态防护功能,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过程中主动承诺选用乡土树种开展原地生态修复,悔罪态度诚恳,法院结合其犯罪情节、生态危害后果,依法判决张某胜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决张某胜于判决生效90日内按照修复方案栽植连翘恢复林地;逾期不履行,需一次性支付植被恢复费1716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自然人投资养殖项目非法占用公益林地典型案件,当事人片面认为签订村级土地租赁协议即取得合法用地资格,完全忽视设施农用地变更、林地占用的多部门审批法定流程,即便案涉地块灌木植被稀疏,但其权属性质为集体防护公益林地,仍受法律严格保护,当事人擅自开挖改造行为同时构成刑事犯罪、侵害社会生态公共利益。本案清晰划定裁判边界,明确村集体内部土地流转、租赁协议不能替代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任何农用地用途变更改造均须提前完成全流程审批;坚持原地原生植被修复优先的裁判思路,只有在当事人拒不履行修复义务时,才判令一次性支付植被修复资金;对主动认罪认罚、提前承诺生态修复的行为人,依法予以从宽量刑。本案坚守环境资源审判“生态修复优先于金钱赔偿”核心原则,优先判令当事人就地选用本土连翘树种开展原地复绿,最大限度还原林地原有植被结构与生态防护功能;同时增设替代赔偿兜底条款,倒逼当事人主动按期完成修复作业,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实质性、永久性修复。本案面向广大农户、小型种养经营主体开展精准普法,清晰告知农村土地开发利用红线,农村荒山、林地用于养殖、种植等经营项目,不能仅凭村委协议直接动工,林地、草地、耕地改造均需提前办理完整审批手续,无论植被疏密,公益林地一律禁止随意开挖、损毁。

案例三:李某合、李某军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至11月,李某合、李某军二人共谋,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批的情况下,在林地内开挖采挖建筑石料牟利。李某合负责出资设备,李某军协调当地关系、对接买家,二人清除地表植被、开挖山体,损毁林地合计19.43亩,其中乔木林地16.73亩、灌木林地2.7亩,损毁立木蓄积28.4778立方米;非法开采石料价值235168元,测算生态植被修复费用244600元。李某合系累犯,案发后二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李某合主动缴纳部分生态、矿产损失款项。检察机关一并提起刑事公诉与民事公益诉讼,主张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矿产资源损失。

(二)裁判结果

法院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合、李某军以牟利为目的在无任何审批手续前提下进入林地露天采石,共同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根据二人分工、作用区分责任一并追责。李某合此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实施破坏土地资源犯罪,属于法定累犯,依法予以从重惩处;同时综合考量二人均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李某合主动预缴部分生态与矿产损失赔偿款等从轻情节,依法判决李某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5000元;李某合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5000元。同时判决李某合、李某军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244600元、国家矿产资源损失235168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二人合伙无证盗采石料复合型违法案件,行为人未办理采矿、林地占用任何审批手续,纯粹以经济牟利为目的在公益林地内露天开采石料,大面积清除地表乔木、灌木植被,其中主犯李某合存在同类犯罪前科,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破坏土地资源行为,主观恶性明显,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土地保护、矿产资源管理两类法律法规,既造成林地生态系统破坏,又导致国有矿产资源流失,双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本案明确多项裁判规则,二人共同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行为,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均需承担连带责任;针对累犯坚持依法从重处罚,同时结合认罪认罚、主动预缴赔偿款等情节适度从宽平衡处置;对同一行为同时破坏林地生态、盗取国有矿产的,同步判令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矿产资源损失,实现两类公共利益损失全额追偿。本案的判处,彰显人民法院实现生态法益、矿产资源法益双重完整保护,树立“破坏土地资源必担责、全部损失全额赔”的鲜明裁判导向。该案对私挖乱采石料从业者形成强力震慑,清晰警示林地范围内非法采石属于双重违法行为,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还需全额赔付生态修复与矿产损失,有土地、矿产类犯罪前科人员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不存在无底线从轻空间。

本次陵川县人民法院、陵川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发布三起典型案例,覆盖企业矿山违规占地、农户养殖毁林、个人合伙无证盗采石料三类辖区高发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情形,集中暴露出当前土地资源保护突出短板:一是各类市场主体、群众普遍存在法律认知误区,混淆村级土地租赁协议、采矿许可证与林地、草地专项占用审批的法律效力,片面认为持有协议、采矿资质即可随意施工改造农用地;二是绝大多数违法行为均以经济牟利为核心动因,矿山开采、养殖经营、私挖石料从业者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漠视林地、草地生态保护法定责任;三是违法后果叠加,非法占地行为同步造成生态损毁、矿产流失,社会危害程度持续放大。司法与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坚持“刑事惩治+生态修复赔偿”双重追责治理模式,针对所有损毁农用地行为,同步追究行为人刑事法律责任,判令原地植被修复或足额支付生态修复资金,实现“打击犯罪、修复生态、挽回资源损失”一体化治理。

下一步,陵川法院将持续深化与陵川县自然资源局联动协作,健全行刑衔接、联合普法、线索移送常态化工作机制,结合全国土地日、耕地保护专项行动常态化联合发布土地资源保护典型案例,依托以案释法拓宽普法覆盖面,综合运用刑事审判、检察公益诉讼、行政监管、司法建议多元手段压实土地保护各方主体责任,从严守住林地、草地、耕地等农用地保护红线,以司法、行政协同发力筑牢辖区土地资源与生态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