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审批工作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1-09-16    作者:   来源:陵川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一、事项名称:

城乡低保

二、申请对象: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城镇户口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农村户口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三、材料目录:

1、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授权书; 

2、《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3、《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入户调查表》; 

4、申请人复印件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复印件; 

5、家庭成员有单位、有收入的应提供单位近六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复印件,并加盖财务章;

6、60周岁以上城镇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应提供人社部门提供的是否退休证明及近三个月的退休金领取明细; 

有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还应提供《赡抚扶养人家庭成员及收入证明》;赡养、抚养、扶养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还应另提供无赡抚扶养能力的相关证件证明;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近亲属是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两委”成员及公职人员的还应提供《低保对象近亲属关系备案登记表》; 

户口属农非混合家庭的应提供结婚证(验原件)复印件;单亲家庭应提供离婚证(验原件)复印件、离婚调解(判决)书(验原件)复印件或者公安局出具的配偶户口注销证明、失踪证明等,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应提供医院住院病历及相关资料;

残疾人、残疾军人、工伤人员还应提供《残疾证》、《残疾军人证》或者工伤鉴定证明;

18周岁以上的在校生还应提供学生证(验原件)复印件或高中学校证明;

必要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还应提供近三个月家庭水费、电费、通讯费及年取暖费的交费单;

管理审批机关根据核查核对工作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标明(验原件)的项目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管理审批机关验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由验件人签字。

四、申请方式:

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月下月审批办结

六、办理地点: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联系电话:

0356-6209711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填发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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