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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粮食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2-11-14    作者:   来源:陵川县发改局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规范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晋政发〔2019〕15号)《晋城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晋市随监办发〔2019〕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粮食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联合抽查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陵川县粮食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县粮食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部门联合抽查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章 “ 一单两库”建设

第四条  全县统一运用山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粮食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各监管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监管平台的账号管理、平台使用、数据录入、维护管理。

第五条  县发改局农业粮食股主要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开展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同时可根据各部门监管职责和工作实际需要,增加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由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县发改局农业粮食股负责在平台录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准确性。

第七条根据抽查事项类别,将检查对象加入检查对象名录库分库。

各部门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维护和管理,在发起任务之前,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移出和加入维护,确保检查对象库数据的准确性。

第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库由各部门在平台下载模板,填入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导入平台。各部门对执法检查人员库实时进行维护,确保有效。

第三章  联合抽查实施

第九条  任务发起部门应当根据联合抽事项查清单,与配合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将本部门发起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抽查计划应当明确抽查任务、被抽查对象的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时间、发起部门、配合部门等内容。

各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计划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十条  任务发起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定联合检查频次,原则上每年应当至少发起一次部门联合抽查,配合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联合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推行风险和信用分类监管,对被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各部门黑名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抽查比例。

第十一条 发起部门在发起抽查任务之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联合抽查实施方案,并征求配合部门意见。联合抽查实施方案要明确以下内容:抽查任务和目的、抽查对象和比例、抽查事项和内容、检查机构和具体分工、抽查时间和方式步骤、抽查结果情形和结果处理方式等。

(二)将检查对象库数据发送给配合部门,各自在平台同步录入检查对象数据,确保数据一致,并根据需要导入检查对象名录库分库。

第十二条  发起部门负责在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派发任务,系统自动将检查任务推送至配合部门,发起部门及时告知配合部门在设定时限内平台领取任务。发起部门、配合部门各自在平台平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将具体任务派发至各组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任务发起部门根据发起抽查任务事项编制任务派发单。配合部门应及时将匹配的执法检查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发起部门。任务派发单编制完成后印发至本部门相关执法检查人员,同时发至配合部门,配合部门发至各执法检查人员。任务派发单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抽查任务名称及编号、抽查事项、完成任务时限、工作流程、注意事项等;

(二)抽查对象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各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用个人用户名登录平台领取任务,打印《随机抽查检查表》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汇总表》,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准备本部门相关执法文书,做好检查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发起部门根据在平台随机匹配的检查人员情况,指定一名检查人员为本组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本组各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确定检查日期、检查路线等。对联合抽查的事项,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需要请专家参与的,可从专家名录库中选派。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抽样检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十七条  各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各部门制定的抽查工作指引开展检查活动,依法履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并完成以下事项:

(一)各部门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执法检查人员在《随机抽查检查表》填好记录,被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执法检查人员签字。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随机抽查检查表检查表》上签字说明。

(二)检查组负责人组织本组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随机抽查检查表》和各专项检查表的相关检查记录,填写《随机抽查检查结果汇总表》并签字,确认检查结果。

(三)依法收集被检查对象提供的相关见证资料。

第四章  抽查结果处理

第十八条  发起部门和配合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8类表述进行选择,将检查结果信息录入平台,市场主体类的检查结果共享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应当将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具体归档保存方式由各部门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五章  抽查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抽查发现问题须责令改正的,由对应职能部门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结果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发现抽查检查对象涉嫌违法的,依法立案进行查处,并按规定公示查处结果。不属于本部门(机构)管辖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机构)移交案件线索;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抽查检查对象具有下列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情形的,除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公示抽查结果外,同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四)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五)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人员、设备、车辆等保障工作,联合抽查检查中委托第三方检测检验、聘请专家和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按抽查事项由参与联合抽查部门各自承担。

第二十五条   联合抽查结束后20日内,发起部门应将联合抽查实施方案、抽查结果汇总表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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