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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对陵川县长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9-30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单位名称:陵川县长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MAOLFW929K

法定代表人:关安民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崇文镇寨则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建军(执法证号140524100670)、马五法(执法证号143507)依法对你单位(陵川县长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崇文镇寨则村的厂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场地存放有生产出的成品水泥预制板约3000平方米,未能提供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2022年9月1日,我局予以审核立案。

现查明,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水泥预制构件应该办理环评报告表,你单位在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10月份,在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崇文镇寨则村建成水泥预制板生产设施,并试生产20余天,现场地内存有生产出的成品水泥预制板约3000平方米,投资额约180万元(当事人口述),构成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执法检查情况的全过程,你单位场地存放有生产出的成品水泥预制板约3000平方米;现场未能提供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证据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10月份,在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崇文镇寨则村建成水泥预制板生产设施,并试生产20余天,投资额约180万元。

证据3:你单位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负责人的身份。

证据4: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现场已建成生产设施,并存有生产成品等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规定,构成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2022年9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陵环罚告字〔2022〕第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陵环罚告字〔2022〕第7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J-1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标准的规定,我局考虑到你单位对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轻微、属小型企事业单位、厂址建设不在自然保护缓冲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因素,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

同时,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04940101010046794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陵川县支行  

行号:103168494011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你单位缴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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