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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对陵川崇安苏村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5-17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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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陵环罚[2022]3号

当事人:山西陵川崇安苏村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1384254X

地址:陵川县礼义镇苏村

法定代表人:付爱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3月23日在晋城市交叉检查行动中,发现山西陵川崇安苏村煤业有限公司存在煤泥、炭块露天堆放的环境问题,于3月25日转办我分局进一步调查核实处理。2022年3月31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执法人员王强(04050015228)、李素红(04050015125)对山西陵川崇安苏村煤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核实,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3月23日煤泥、炭块露天堆放。

以上违法事实有:1.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环境问题转办函;2.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取证单;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5月5日以陵环罚告字〔2022〕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山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04940101010046794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陵川县支行

行号:103168494011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你公司缴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高平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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