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陵环罚[2022]3号
当事人:山西陵川崇安苏村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1384254X
地址:陵川县礼义镇苏村
法定代表人:付爱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3月23日在晋城市交叉检查行动中,发现山西陵川崇安苏村煤业有限公司存在煤泥、炭块露天堆放的环境问题,于3月25日转办我分局进一步调查核实处理。2022年3月31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执法人员王强(04050015228)、李素红(04050015125)对山西陵川崇安苏村煤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核实,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3月23日煤泥、炭块露天堆放。
以上违法事实有:1.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环境问题转办函;2.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取证单;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5月5日以陵环罚告字〔2022〕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山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04940101010046794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陵川县支行
行号:103168494011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你公司缴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高平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陵川分局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