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陵川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1-16 信息来源:陵川县数据中心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火灾等安全风险,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知》规定,现将全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以下地点及周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医疗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企业周边。
(二)崇安寺、西溪二仙庙、崔府君庙、南召文庙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视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三)惠民煤层气、富泽液化气、太行民爆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设施安全保护区。鸿生化工、万达新材料,加油(气)站等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充电桩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
(四)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及周边。
(五)县客运中心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
(六)养老机构、福利院、幼儿园、学校、宾馆、商场、集贸市场、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王莽岭地质公园、七彩太行旅游度假区、黄围山等公众活动聚集场所。
(八)一山林场、棋子山森林公园、红豆杉保护区等山林、草原重点防火区内。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间和种类
(一)限制燃放区域:除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余为限制燃放区域。
(二)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时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四至正月十六全天允许燃放;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三)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
(四)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一)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及限制燃放区域燃放时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时需选择开阔、平坦、无可燃物的场地,与建筑物、树木、人群保持安全距离。
(三)燃放前仔细阅读产品燃放说明,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拒绝燃放无生产厂家、无合格证明、无燃放说明的“三无”产品。
(四)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禁止在建(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酒后、大风天气请勿燃放烟花爆竹。
(六)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七)因重大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活动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证》,经批准后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八)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应立即停止燃放,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及时拨打119、120等应急救援电话。
四、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一)各乡(镇)政府、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住建、林业、文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二)禁限燃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社区、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单位为禁止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止燃放责任人,应当做好禁限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三)请全县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陵川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