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及第十八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及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第四条及第十条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三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为规范企业信息公示行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年报公示制度的严肃性,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我局于年报结束后将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4年度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向社会公示。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共有3000余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公示2024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