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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危大工程监管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26    作者:   来源:陵川县住建局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近年来,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因未考虑不良地质条件等因素,未正确识别危大工程,施工人员疏于防范,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社会经济巨大的损失。

未正确识别的危大工程成为事故易发、多发的源头。为了进一步加强危大工程的监管,防范和化解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向事前预防转型,消除安全隐患,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认真辨识危险源,排查安全隐患,正确识别危大工程

(一)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要定期组织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认真辨识危险源,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价,采取预防措施,加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对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和安全检查标准,对施工各环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实现全过程闭环管理。

(二)开工前,施工单位要结合施工图纸、勘察报告以及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情况,确定危大工程清单,报相关管理机构。市政基础设施管线施工,要注明危大工程具体位置、桩号等。

(三)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判定应符合《山西省住建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基坑和沟槽工程

1.各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详细对照勘察报告,对地层变化较大、土层性状较差的地段应补充施工勘察,掌握土层分布情况;

2.基槽(坑)开挖深度应从土方开挖最高处算起,基坑底毗邻电梯井、集水坑、施工集水井(沟、渠)等应计入;

3.开挖深度未超过3m的基坑工程,应综合考虑地基土质分布,存在与勘察报告地层不相符、基坑超挖等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情况,应列为危大工程;

4.开挖深度已超过3m,但未达到5m的基坑工程,应综合考虑地基土质分布,存在与勘察报告地层不相符、基坑超挖等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情况,应列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5.开挖深度大于1.5m(含1.5m),不足2.0m的沟槽工程.开挖范围内存在杂填土、砂土层等不良土层,应列为危大工程;

6.开挖深度大于2.0m(含2.0m)的沟槽工程,开挖范围内存在杂填土、砂土层等不良土层,应列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五)有限作业空间,未达界定值,但当地质状况差,周围环境复杂,应列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六)其他未达界定危大工程标准的模板及支撑体系、起重机械安拆、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等,当施工作业环境复杂、影响条件较多时,应列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二、认真组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要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根据施工图、勘察报告,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认真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执行编制和审核程序。监理单位要加强审查。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从省住建厅危大工程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未取得专家证和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的内容应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三、加强危大工程验收

危大工程的验收应当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的验收人员,应当包括不少于2名原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

四、监督管理

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加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论证指导监督工作。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危大工程进行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加强危大工程统计报告

各建设项目应在施工前向监管机构报告危大工程清单。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地址、危大工程内容(简要描述)、专业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专项施工方案编审情况、是否进行专家论证、论证时间、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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