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川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
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陵川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陵川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和效能,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2021年6月1日起,将我县社会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的审批权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理顺关系,权责一致,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让社会救助制度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将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切实提高救助对象的准确度和审批时效,维护社会救助的公平公正,增强群众对救助工作的满意度。
二、工作职责
(一)村(居)委会职责。村(居)委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收入财产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发现困难群众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要积极提供代办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收入及财产有变化的,要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是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审核审批、公示监督、动态管理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批意见。做好辖区内社会救助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应享尽享。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管理辖区内救助对象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追缴因审批失误发放的的救助资金,按照要求完成社会救助其它相关事务。
(三)县民政局职责。县民政局主要负责社会救助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信息核对、监督检查、资金测算。指导各乡镇做好社会救助的动态管理、信息核查、申请审核审批工作,完成新增对象30%的抽查,对经办人员、村居干部近亲属备案的家庭要100%核查,做好社会救助信访件的转办督办核查工作。按照省市民政部门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完成社会救助其它相关事务。
三、对象认定条件
(一)城乡低保。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二)特困供养。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无履行义务能力:①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②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③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服刑人员。
(三)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一年内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在县乡两级重复申请救助。乡镇政府临时救助审批额度为500至2000元,要根据救助对象致困原因及家庭经济状况科学确定救助金额。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子女上大学(不含自费)、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低保
城乡低保家庭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政府可以委托村委会受理)——乡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乡镇组织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审批——公开公示——资金发放。
(二)特困供养
本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委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政府可以委托村委会受理)——乡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到申请人所在村进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发放特困供养资金。
(三)临时救助
急难型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待急难情况缓解后,再要求其补齐相关资料。
支出型救助对象,应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审核审批过程透明,对象认定准确。
对特殊事件造成亡人事故及遭遇特殊困难的群众导致家庭陷入严重困难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充分调查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以“一事一议”形式报请社会救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救助金额。
五、监督管理
(一)日常动态管理。各村(居)委会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减员名单、低保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情况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进行注销或调整。各乡镇对注销(调整)的对象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二)县级备案管理。各乡镇应于每月15日前将审批后的社会救助对象新增、注销变动花名表、资金发放审批表(纸质版一份及电子版),以及社会救助对象名单(电子版)报县民政局备案。
(三)档案资料管理。各乡镇按要求实行纸质档案一户一档,妥善保管好所有救助对象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城乡低保和特困对象发生变动时,需增加《动态管理记录》和相关证明等材料档案。每年城乡低保及特困对象年度复核认定时,需增加复核档案资料。各乡镇要按季度将新增救助对象档案和年度复核档案资料纸质版上报县民政局一份。原则上社会救助对象注销后档案保存不少于三年。
(四)年度复核。各乡镇每年第三季度前要集中开展一次城乡低保及特困对象年度复核认定工作。年度复核工作以村(居)为单位对所有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审核审批、监督管理,确保社会救助精准、公平。
(五)监督检查。乡镇要组织人员对村(居)的社会救助落实情况、近亲属备案制度进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来信来访、举报投诉的社会救助情况,及时调查核实,作出处理意见。县民政局每年会根据乡镇人口及经济状况,限额将临时救助资金拨付到乡镇,乡镇政府要统筹安排使用临时救助资金,超出部分自行负担。县民政局要对所有救助对象在政务网常年公开,加大社会救助对象的抽查比例,要不定期对乡镇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对救助对象不精准、审批程序不规范的要求限期整改、及时纠正。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优亲厚友、失职渎职等问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社会救助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乡镇长对本乡镇社会救助工作负总责,要及时处理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乡镇包村干部、民政工作站人员、村(居)委会干部、要具体做社会救助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接得住、管得好。
(二)加强政策舆论宣传。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后,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大对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入户走访、张贴宣传单等方式,加大对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的宣传。通过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情绪疏导,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各乡镇要充分发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及村级网格员队伍作用,建立困难家庭主动发现机制,开展困难家庭主动排查、主动发现、主动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