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川县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陵川县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陵川县2020年度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项目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2020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转型升级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24号)《陵川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方案》(陵政办发〔2021〕18号)和《陵川县2020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崇文镇等8乡(镇)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设计报告》(以下简称土地复垦设计报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拆除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旧区土地复垦是指将《土地复垦设计报告》中拆旧地块复垦为耕地的土地整理复垦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设立
第六条 专项资金从签订交易协议的买方转入本县财政收入中列支。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项目区领导组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拨付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项目区工作领导组管理。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批复的《土地复垦设计报告》确定复垦地块,并提供土地复垦技术指导。
第九条 依据《土地复垦设计报告》中的初步设计和工程预算进行工程施工,原则上不做调整。
第十条 因工程施工量增加、施工期限变更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经设计、施工、监理和项目区工作领导组同意后,变更设计评审,可动用不可预计费。
第十一条 项目区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陵川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复垦资金预算表》将专项资金分类,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拨付给复垦地块所在中标施工方。
第十二条 复垦工程实施后,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和实施进度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资金拨付,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施工合同和实施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地块区域核算。不得将与复垦工程无关的支出列入复垦工程开支,不得虚增工程成本。
第十四条 项目区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要不定期对复垦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工程,按工程进度落实资金支付;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施工资格并收回已支付资金,由县自然资源局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对各拆旧区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实行跟踪检查指导,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随时上报项目区工作领导组。
第四章支出范围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陵川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偿、安置等项目工程支出。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
(1)拆迁补偿费用,涉及旧村(居民点)拆迁复垦的,按乡镇政府与被复垦村委签订的协议足额拨付。
(2)工程施工费、不可预计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的支出,依据《土地复垦设计报告》中的设计足额拨付。
工程监理单位由自然资源局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3)乡(镇)政府项目实施工作经费,除保证项目所需资金外,剩余资金严格按照陵政办发〔2021〕18号文件要求管理使用,用于乡村振兴、全城旅游设施建设。
(4)县级工作经费,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土地复垦设计报告》的编制费用和项目勘界、评审、竣工验收、工程复核、审计等支出。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流程
(1)县级政府根据项目实施期间各阶段所需各项经费,按照项目合同金额足额拨付。
(2)县财政在确定项目开始阶段按陵政办发〔2021〕18号文件中“资金保障第三条”规定,结合《土地复垦设计报告》相关数据进行核算,拨付项目费用的80%,用于项目实施及各项费用支出。工程完工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验收后拨付剩余20%款项。
(3)对拆旧区复垦地块按《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施工单位后,属旧村(居民点)拆迁安置的,签订房屋、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协议后按照协议金额一次性足额补偿到位;属土地复垦的,工程施工前,机械入场后预付工程价款的20﹪,工程竣工后再付40﹪,工程验收合格后,结清尾款。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各复垦地块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做好专项资金核算工作,及时办理资金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十九条 项目区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由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决算。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条 项目区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将不定期对复垦工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和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移交有权机关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项目区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