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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川县2018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24    作者:   来源:县政府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陵政办发〔2019〕31号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川县2018年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项目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陵川县2018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陵川县2018年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项目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2018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转型升级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24号)、《陵川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方案》(陵政发〔2018〕25号)和《陵川县2018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崇文镇等9乡(镇)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设计报告》(以下简称土地复垦设计报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易地交易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旧区土地复垦是指将《土地复垦设计报告》中拆旧地块复垦为耕地的土地整理复垦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设立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为签订交易协议的买方转入本县财政国库的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拨付,与县自然资源局共同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批复的《土地复垦设计报告》确定复垦地块,并提供土地复垦技术指导。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财政性资金支出流程,做好工程预决算评审工作,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 乡镇政府依据《土地复垦设计报告》中的初步设计和工程预算进行工程施工,原则上不做调整。

第十条 因工程施工量增加、施工期限变更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报国土局审核批准后,可动用不可预计费。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根据《陵川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方案》(陵政发〔2018〕25号)文件及《土地复垦设计报告》将专项资金分类,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拨付给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根据工程进度将资金分配至复垦地块所在乡镇政府。

第十二条 复垦工程实施后,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和实施进度向复垦工程所在乡镇政府申请资金拨付,复垦工程所在乡镇政府根据施工合同和实施进度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地块分别核算。

第十四条 项目区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要不定期对复垦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工程,按工程进度落实资金支付;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施工资格由复垦地块所在乡镇政府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对各拆旧区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实行跟踪检查指导,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随时上报项目区工作领导组。

 

第四章  支出范围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陵川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编制、实施及拆旧区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偿、安置等项目工程支出。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

1)拆迁补偿费用,涉及旧村(居民点)拆迁复垦的,按乡镇政府与被复垦村委签订的协议足额拨付。

2)工程施工费、不可预计费的支出,依据《土地复垦设计报告》中的设计分批次足额拨付到乡(镇)政府。

工程监理单位由县自然资源局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3)乡(镇)政府项目实施及工作经费,按照《陵川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方案》(陵政发〔2018〕25号)要求和《土地复垦设计报告》相关数据进行核算,各乡镇政府除保证项目所需资金外,剩余资金严格按照陵政发(2018)25号文件要求管理使用。

4)县级工作经费,用于《陵川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方案》、《土地复垦设计报告》的编制费用和项目勘界、评审、竣工验收、工程复核、审计等支出。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流程

1)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期间各阶段所需各项经费,按照项目合同金额足额拨付至县自然资源局。

2)县自然资源局在确定项目开始阶段按陵政发(2018)25号文件中“资金保障第三条”规定,结合《土地复垦设计报告》相关数据对乡(镇)政府进行核算,拨付项目所涉乡镇政府总费用的80%,用于项目实施及各项费用支出。工程完工验收后拨付剩余款项。 

3)乡(镇)政府对拆旧区复垦地块按《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施工单位后,属旧村(居民点)拆迁安置的,签订房屋、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协议后按照协议金额一次性足额补偿到位;属土地复垦的,工程施工前,机械入场后预付工程价款的20,工程竣工后再付40,工程验收合格后,结清尾款。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各复垦地块所在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做好专项资金核算工作,及时办理资金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由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决算。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项目区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将不定期对复垦工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通过易地交易取得的资金,除用于该项工作外,其余资金参照“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使用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和全域旅游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和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按照审计结论,移交有权机关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项目区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县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政协办公室,法院,检察院,新闻单位。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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