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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川县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7    作者:   来源:县政府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陵政发2017〕30 号

 

 

陵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陵川县重大活动档案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陵川县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陵川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陵川县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和利用,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齐全、完整、真实和安全,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晋城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重大活动,是指本县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乡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县内外、境外组织举办的涉及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规模较大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本县视察工作;

(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和国际组织负责人、境外各界知名人士、友好团体来本县参观访问;

(三)省、市级领导来本县调研、指导工作;

(四)本县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乡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省、市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议、节庆、会展等大型活动;

(五)本县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活动;

(六)本县关系改革、发展、民生等专项或者综合性的工作活动;

(七)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上述重大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经过归档处理的文字、图表、音像、数据、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主要包括:

(一)重大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决定、决议、领导讲话、题词、总结、宣传报道、典型材料等文字性材料,以及相关的(公开或内部)出版物、剧本、招贴画、徽标、画册、纪念章、纪念币、邮票等文件材料;

(二)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录音、录像、影片、照片、光盘等材料及其文字说明;

(三)公务活动中双方互赠的重要纪念品;

(四)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

(五)其它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材料。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完整归档、系统整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凡属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归档保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未列入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当编制文件销毁清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销毁。

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条  凡属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涉密文件,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未经解密,不得进行寄存托管、档案整理业务外包和数字化加工。

第七条  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重大活动档案捐赠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八条  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人员要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工作,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参与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  主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  主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过程中档案的形成、归档、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

县政府作为主办单位的,执行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  主办单位应当提高档案管理意识,将档案管理纳入重大活动管理范畴,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保障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经费。

单位独立举办的非周期性的重大活动,或者联合其他单位举办的重大活动,应当将档案局纳入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机构,并在重大活动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制发的重大活动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和项目计划任务书,应当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和目标任务。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重大活动档案形成责任制,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重大活动重要片断采集和全程记录工作,编制和实施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当对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  单位独立举办重大活动的,其档案归入本单位档案全宗,另设类目妥善保管,保管期满后按规定向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保管条件不具备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损毁的,可以提前向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不分主次、联合举办的重大活动,相关单位应当将重大活动中各自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系统整理,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各自向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须经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同意,并向其报送重大活动档案目录。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单位分主次、共同举办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将重大活动中所有参与单位、工作人员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统一整理,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由主办单位向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按本《细则》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七条  临时机构举办的重大活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管理工作并邀请档案局参加,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县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三章  协办单位职责

 

第十八条  协办单位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重大活动所承担项目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移交工作。

第十九条  协办单位应当参加主办单位组织的档案专业培训和档案协调工作,按照档案专业要求,妥善管理活动期间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条  协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列入重大活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各种原始记录向主办单位移交,之后按本《细则》第十六条办理。

 

第四章  档案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县档案局作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档案局接到主办单位邀请参加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委派专业人员提前介入,协助主办单位进行档案专业培训,制定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方案,确定重大活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县档案局应当加强与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及新闻媒体的联系,随时掌握重大活动的进程、动态及响应档案的形成情况,必要时可派档案人员直接参与重大活动。

第二十三条  县档案局参与的重大活动,可以采用录音、摄影、摄像等技术手段直接采集、记录重大活动。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集、记录的信息移交主办单位统一归档整理。

第二十四条  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重大活动档案征集制度,采取收购、征购、合作开发等方式征集重大活动档案。

第二十五条  县档案局应当鼓励个人、社会组织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售重大活动档案,对捐赠、寄存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对移交进馆的非单位独立举办的重大活动档案,应当设立专门全宗,科学管理,进行缩微处理和数字化加工等,实施异质异地备份。

第二十七条  县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建立现代化的检索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展览陈列,汇编史料等形式,依法向社会公布不涉密和非控制使用的重大活动档案信息,满足社会利用需求。提供社会利用的重大活动档案,应当提供复制件或者数字副本,附有档案馆印章标记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或违反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在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县公民举办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其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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