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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川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23    信息来源:县政府

陵川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防患于未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保障我县辐射环境安全,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科学、高效地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避免或减缓事故的消极影响,减少对人员的伤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按照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应急迅速、分级响应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及时高效处理突发辐射事故。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城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陵川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陵川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的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及我县行政区域以外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和核动力航天器坠落对我县造成影响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主要包括:

1.放射源、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以及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射线装置运行失控导致人员超剂量受照事故;

2.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4.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5.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县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7.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8.各种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5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本县行政区域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注: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注: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注: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注: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环保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邮政局、信息中心、新闻中心、广播电视台、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应急领导机构的指示;

(2)当县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辐射事故、跨本县区域辐射事故时,在上级指挥部的指导下实施应急响应。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领导、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及各种资源,组织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状态,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的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组织、安排事故的应急响应和调查;

(3)统一指导县内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工作;

(4)必要时与兄弟县(市、区)的联络工作,

(5)必要时向省、市或兄弟县(市、区)申请支援。

2.2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序进行;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的信息;负责提出现场救援指挥部名单,安排落实现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和防护行动;负责在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时向县财政局提出应急能力建设和装备配置费用,保障应急能力和应急处置所需资源。

县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广播电视台、信息中心):根据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应急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网络舆情调控。

县发改局:负责参与制订突发辐射事故控制规划,把环保局上报的辐射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经信局:保障应急物资供应。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确保县级突发辐射事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落实县辐射事故应急演练、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等经费。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公安抢险救援力量的调遣,维护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地公共秩序、疏导交通;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协助主管部门转移、疏散受灾群众。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放射源运输和放射源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辐射损伤人员转运、救治、现场医学处置和公众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督导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准备;根据需要和指令,协调、调动周边地区的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县安监局:负责县辐射设施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安全保障工作。

县邮政局:负责邮寄放射源的安全监督检查。

2.3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县环保局办公室、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保护局宣传教育中心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主要职责

(1)负责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值守;

(2)编制和修订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根据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导全县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4)贯彻落实县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和变化发展趋势,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根据县指挥部的部署,指导事故后的恢复工作;

(6)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信息上报、发布、应急监测体系;

(7)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全县应急准备工作;

(8)组织实施应急人员培训、教育和有关应急演练;

(9)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4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为了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将辐射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成立如下工作组:

2.4.1现场处置组

牵头单位:环保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邮政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职   责: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在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负责现场维护和处置工作,根据情况临时确定警戒范围,疏散人员,展开初步现场调查,负责向县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

2.4.2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计生局

成员单位:县相关医疗机构

职   责:负责辐射事故受照人员医疗救护工作,对现场进行卫生防疫。

2.4.3专家咨询组

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由县指挥部聘请省、市有关专家组成。

职   责:针对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问题向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建议和咨询,参加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应急响应活动。

2.4.4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新闻中心、信息中心、县广播电视台

职   责:负责辐射事故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2.3.5综合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物质和经费保障。

2.3.6技术后援单位  

技术后援单位由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和市核与辐射管理站组成,协助县环境保护局进行辐射事故剂量估算,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技术支援。

3预警机制

3.1预警级别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我县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Ⅱ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Ⅲ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Ⅳ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3.2预警行动

辐射事故应急进入预警状态后,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县环境保护局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送与处理

1.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先期处理,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县环保局和县公安局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辐射损伤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县卫生计生局报告。发生辐射事故,各相关单位应立即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电话:0356—6202764),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发半小时内报县委办(0356—6202825、6202249)和县政府办公室(电话:6202629,传真:6202629),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辐射事故的信息后,应当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生辐射事故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半小时内上报县委办和县政府办,同时报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续报。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县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现场处置组和医疗救护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

2.辐射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即时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终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分级响应

根据上级的应急指令,县指挥部协助上级应急指挥部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4.2.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以上辐射事故,或者暂时无法判明等级,县指挥部根据当时情况立即启动响应的应急响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将辐射事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当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成立指挥部后,协助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1、协调成员单位迅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开展应急调查和定性定级工作;2、根据辐射事故具体情况和形式动态,提出响应的应急对策和意见;3、及时划定辐射事故污染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对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辐射防治措施,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2.2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或者暂时无法判明等级,县指挥部根据当时情况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县指挥部协助市指挥部做好应急响应。

4.2.2.1 县指挥部应急响应程序

(1)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及时与辐射事故所在事发地乡镇政府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3)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4)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应急支援。

(5)立即组成现场处置组,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6)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通报有关信息通报工作。

4.2.2.2事发地应急响应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事发地现场处置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现场处置组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对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县卫生计生局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报请县卫生计生局指挥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派出专业人员赴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医学救援措施。

(2)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环保局有权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3)辐射事故发生后,县环保局、县公安分局、县卫生计生局、县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4.2.2.3应急措施

(1)应急状态时,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响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县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救援组织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县指挥部的指示,通知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乡镇政府,接到事故信息通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本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对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未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3应急监测

县环保局配合相关技术部门做好辐射事故地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4.4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按照《陵川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及时统一发布准确、权威的辐射事故信息。

4.5安全防护

1.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不同类型特点,配备响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执行,控制应急响应人员的辐射剂量,保护现场处置人员的人身安全。

2.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到紧急避难场所。

4.6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应急结束由启动辐射事故应急的组织负责,辐射事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应急指挥部商定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响应结束。相关成员单位应在两周内向县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县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应急响应情况。

4.7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环境恢复等事项。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2)保险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保险机制。为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调查与评估

由县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辐射事故应急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并在事故结束后20天内向县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

5监督管理

5.1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开展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公众对辐射事故的基础知识水平、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5.2培训

县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专业的岗前培训和再培训,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以及辐射事故应急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5.3应急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每两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增加应急工作人员的实战经验,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6应急保障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落实辐射事故应急的责任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熟悉应急响应程序,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及时响应和妥善处置。

6.1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辐射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6.2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事故响应后事故监测、救援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6.3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医疗、监测和救援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响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销毁和更新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6.4人员保障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组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专业队。应急专业队按照辐射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管理与更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一般情况下3年修订一次,当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应及时修订。印发满3年后,如需延长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县应急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

本预案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编制配套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制定、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录  

名词解释

1、辐射:辐射是以波、粒子或光子的能量束形式传播的一种能量,分为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两类。辐射能被广泛应用于医学诊断、工业及生物学领域造福人类。但所有辐射均对生物有害,而且可影响自然环境,其中以电离辐射对人体造成的危害最为常见。

2、常用辐射单位:放射性活度,照射量,吸收剂量和当量剂量。

(1)放射性活度(radioactivity)简称活度,SI单位是“S-1”,SI单位专名是贝可[勒尔],(Becquerel),符号为Bq.1Bq=1次衰变/秒。

暂时与SI并用的专用单位名称是居里,符号为Ci.1Ci=3.7*10^10Bq或1Bq=1s^-1=2.703*10^-11Ci。

可用克镭当量来表示 γ放射源的相对放射性活度.1克镭当量表示一个 γ放射源的 γ射线对空气的电离作用和 1克的标准镭源(置于壁厚为0.5毫米的铂铱合金管内,且与其子体达到平衡的1克镭)相当。

单位质量或单位体积的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活度称为放射性比度,或比放射性(specific radioactivity)。

(2)照射量(exposure dose)X=dQ/dm,其中 dQ的值是在质量为 dm空气中,由光子释放的全部电子(负电子和正电子)在空气中完全被阻止时所产生的离子总电荷的绝对量.单位:库仑·千克-1 [C/kg]。

暂时与SI并用的照射量的专用单位名称是伦琴(Roentgen),符号为R,目前尚无SI单位专名,与SI单位的关系为1R=2.58*10^-4 C/kg。

伦琴的定义是:在1R X或 γ射线照射下,在 0.001293g(0℃ 760mm汞柱大气压力下 1cm^3干燥空气的质量)空气中所产生的次级电子在空气形成总电荷量为 1静电单位的正离子或负离子.照射量只对空气而言,仅适用于 X或 γ射线。

(3)吸收剂量(absorbed dose)D=dε/dm,其中 dε是致电离辐射给予质量为dm的受照物质的平均能量.SI单位是焦耳·千克-1 [J/kg],SI单位专名是戈[瑞](gray),符号Gy。

暂时与SI并用的专用单位名称是拉德,符号为rad.1Gy=1J/kg=100rad,或 1rad=10^-2J/kg=10^-2Gy。

照射量 X与吸收剂量 D是两个意义完全不同的辐射量。照射量只能作为X或γ射线辐射场的量度,描述电离辐射在空气中的电离本领;而吸收剂量则可以用于任何类型的电离辐射,反映被照介质吸收辐射能量的程度.但是,在两个不同量之间,在一定条件下相互可以换算。对于同种类、同能量的射线和同一种被照物质来说,吸收剂量是与照射量成正比的。由于X或γ射线在空气中产生一对离子的平均能量约为32.5eV,所以1R的 X或 γ射线在空气中的吸收剂量约为0.838rad;而在软组织中的吸收剂量约为 0.931rad。

(4)当量剂量(equivalent dose)H=DQN,其中,D是吸收剂量;Q是品质因子;N是其它修正系数的乘积。目前指定N值为1.

相同的吸收剂量未必产生同样程度的生物效应,因为生物效应受到辐射类型、剂量与剂量率大小、照射条件、生物种类和个体生理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为了比较不同类型辐射引起的有害效应,在辐射防护中引进了一些系数,当吸收剂量乘上这些修正系数后,就可以用同一尺度来比较不同类型辐射照射所造成的生物效应的严重程度或产生机率.当量剂量只限于防护中应用

物理量 老单位 新单位 换算关系 

放射性活度 居里(Ci)贝克[勒尔](Bq) 1Ci=3.7× 1010Bq 

照射量 伦琴(R)库仑/千克(C/kg) 1R=2.58×10-4C/kg  

吸收剂量 拉德(rad)戈[瑞](Gy) 1Gy=100rad 

当量剂量 雷姆(rem)希[沃特](Sv) 1Sv=100rem 

1010指10的10次幂

10-4指10的负4次幂

3、放射源分类

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

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