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政办发〔2019〕48号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川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陵川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5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陵川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2017〕43号)、《中共晋城市委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18〕27号)精神,建立健全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56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60号)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耕地保护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每年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耕地保护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年度责任目标。
第四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的内容是:
(一)各乡镇耕地保有量(耕地保护率)不低于县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且质量不降低。
(二)各乡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县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且质量不降低。
(三)各乡镇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四)各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不低于县政府下达的考核目标。
各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年已发生的违法占地督促整改到位,同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当年不发生新的违法占地行为。
第五条 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乡镇政府要结合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情况,在每年12月上旬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
(二)每年12月中旬,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第六条 县政府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且成效突出的乡镇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专项资金方面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乡镇,要在全县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域项目建设用地审批。
第七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乡镇政府党政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乡镇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新闻单位。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5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