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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10-24 县政府


 

 

陵政办发201923号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陵川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保障全县残疾儿童及时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67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8〕43号)以及晋城市人民政府残工委《关于认真落实〈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晋市残工委字〔2019〕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属地、动态管理以及医疗康复、教育康复与辅助器具适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及救助条件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主要为0一6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包括脑瘫)、智力(包括发育障碍、发育迟缓、智力低下)残疾和孤独症儿童;部分救助项目扩展到7一14岁。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优先救助。

(二)救助条件

1.具有陵川县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定点医院诊断建议书。

3.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训练需求、具有康复潜力、身体状况稳定。

4.残疾儿童监护人有正确认识和康复意愿,能够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康复救助工作。

三、救助内容及救助标准

根据残疾儿童个性化需要,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为残疾儿童提供包括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适配、支持性康复等方面的服务。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项目的救助内容、标准如下:

(一)儿童残疾筛查诊断

经儿童残疾筛诊断定点医院确诊的0一6岁残疾儿童,按400元/人给予其一次性筛查诊断费用救助。

(二)康复训练

1.为0一6岁的残疾儿童提供定点康复机构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救助标准为15000元/人/年。

2.为小年龄及已进入普通幼儿园的残疾儿童和7一14岁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聋儿提供定点康复机构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救助标准为9000元/人/年。

3.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的残疾儿童,由定点康复机构提供个案康复训练服务。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时间不少于2小时。救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

4.残疾儿童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康复训练救助,其中,多重残疾儿童可由其监护人在同一定点康复机构内自主选择康复训练类别,但全年享受总救助服务标准不超过单项康复训练救助标准。

(三)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经专业机构评估,确需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的残疾儿童,按《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见附件)规定配置基本辅助器具。其中,助听器和人工耳蜗产品实行政府招标采购,由定点康复机构免费向听力残疾儿童提供适配或手术服务。适配服务救助标准为1200元/人。

(四)手术

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服务:为经评估符合国家《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规定条件的0一14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免费提供电子人工耳蜗产品1套,并免费实施术前筛查、植入手术及4次术后调机服务。上述服务救助标准为16000元/人。确因招标采购产品原因未通过项目筛查而自费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给予其30000元一次性救助。

2.肢体矫治手术:为0一14岁的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12000元/人,其中,10000元用于矫治手术救助、2000元用于术后不少于1个月的康复训练救助。

(五)支持性康复服务

由定点康复机构为0一6岁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参与康复决策过程、寻求解决家庭困境有效途径等服务。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服务不少于2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救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

四、康复救助流程

(一)申请

由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救助申请。

(二)审核

县残联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残联与民政局、扶贫办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三)救助

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由县残联会同卫健局、教育局、民政局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公益一类、二类定点康复机构要优先救助经民政局、扶贫办信息比对确定的救助对象。

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服务档案,制定服务计划,实施康复训练等服务,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服务计划;将救助对象服务信息录入项目管理系统;对监护人进行培训。

残疾儿童无故连续一个月不参加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视为自动放弃救助,定点康复机构要及时向县残联报告。

残疾儿童基本辅助器具配置,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按评估结果对照《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经县残联审批同意后自行购置。

(四)结算

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适配、支持性康复等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审核后,由县财政局与定点康复机构在救助标准限额内直接结算。

康复训练和支持性康复服务救助费用按救助对象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内实际接受康复训练和支持性服务救助月数进行核算,费用按季度进行结算。

五、资金保障与管理

(一)资金保障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财政局要切实承担起资金保障责任,在中央及省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按标准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应救尽救”。

(二)加强衔接

1.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规定先行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在项目救助标准内给予救助,超出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2.对在特殊教育学校等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且已享受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按对应项目救助标准扣除国家按人头补贴的资金后再进行结算。

3.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生活保障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积极协作,确保救助项目落到实处。

残联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定点康复机构准入与退出监管、救助对象评估审核工作,做好残疾儿童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救助工作,负责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做好数据统计与汇总工作。

卫健局负责会同残联做好有医疗康复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及日常监管,配合做好0一6岁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工作,加强医疗康复机构专业人员康复技术培训。                   

教育局负责会同残联做好有教育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及日常监管,创造条件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开设学前教育,提供康复训练,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

民政局负责会同残联做好儿童福利机构、非营利组织等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和日常监管。

医保局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将符合医保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做好合规医保费用结算工作。

财政局负责资金统筹安排及与定点康复机构的结算工作,对康复资金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局依法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营利性康复机构登记和信息公示共享,做好辅助器具产品质量监管;负责定点康复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督促定点康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综合执法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扶贫办负责做好与残联组织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相关信息比对工作。

(二)加强综合监管

残联要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定期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县政府将对认真履职、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处置不及时的单位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广泛宣传动员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和公益短信、微信、微博、网络等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和家庭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事迹,营造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


 

 

 

 

 

 

 

 

 

 

 

 

 

 

 

 


附件

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

 

类别

名称

产品救助标准

(元)

救助周期

(年)

产品说明

适用对象

盲文写字板和笔

100

3

4行×28方

盲童

儿童盲杖

60

3

铝合金材料

盲童

光学助视器

150

2

树脂或玻璃制品、含多种倍数

低视力残疾儿童

 

听力残疾类

助听器

3000

3

招标采购全数字耳背式助听器,大功率、超大功率

06岁听力残疾儿童

4

714岁听力残疾儿童

电子人工耳蜗

60000

一次性

招标采购电子人工耳蜗,包括植入体、体外机、电池

014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

类别

名称

产品救助标准

(元)

救助周期

(年)

产品说明

适用对象

肢体残疾类

儿童坐姿椅

1500

3

具有调整功能,有放置双手的操作平台、限位装置

不能自行保持坐姿的肢体残疾儿童

儿童轮椅

1500

3

除轮椅基本配置外,还包括各种固定装置及限位装置

因脑瘫等原因需长时间借助轮椅进行生活、活动的肢体残疾儿童

儿童站立架

1200

3

进行站立康复训练用的辅助器具

不能自行站立的肢体残疾儿童

儿童助行器

400

3

手扶拉进式助行器,钢质或铝合金材质,高度可调,带止退装置

独立步行困难的肢体残疾儿童

各类儿童手杖

100

2

木质、钢质或铝合金材质,高度可调

下肢残疾但上肢功能健全的残疾儿童

儿童矫形器

1200

1

国产材料定制产品

康复训练或术后康复的0—14岁肢体残疾儿童

儿童座便椅

300

3

可折叠,框架式,有靠背,钢质材料

肢体残疾儿童

说明:1.未标注年龄的均指0—6岁残疾儿童。

      2.助听器和电子人工耳蜗产品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定点机构验配和手术,其中助听器每名听力残疾儿童适配2台。

      3.产品救助标准指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产品购置费救助最高标准。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

检察院,新闻单位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