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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川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07-18 县政府

政发201911

 

 

陵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陵川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陵川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陵川县人民政府

                             2019年71

(此件公开发布)

陵川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加快引进一批符合产业政策的大项目、好项目,建设清凉绿色秀美幸福新陵川,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到我县投资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及自然人,依法兴办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产业、装备制造、现代农业、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不含风电、光伏、资源类和房地产类项目。

二、奖励办法

(一)对引资人的奖励

1.对引进县外企业或个人来我县投资新建新兴产业项目且项目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按到位资金总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引进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项目须在落地之日起1年内建成,投资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的项目须在落地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资3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的项目须在落地之日起3年内建成,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须在落地之日起5年内建成。

3.一个项目只能认定一个引资人,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报奖励资金。

(二)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落户奖励

1.对外来投资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项目,分别按正式签约之日起两年内形成固定资产实物量的0.5%、1%、1.5%、2%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分别为3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2.凡进入我县集聚区工业园区的项目,新增用地亩均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2年内建成投产的,按土地出让金计提后的县级留成部分同等数额支持鼓励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3.对投资新建3亿元以上的项目,自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按其提供地方可用财力的100%予以奖励,后三年,减按50%予以奖励。

(三)对特殊重大项目和产业发展奖励

1.对获得国家或省级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由财政分别给予50%、20%的配套资金支持,最高奖励分别为300万元、100万元

2.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20强企业在我县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以及总部经济项目、设总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研发机构,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3.对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三、奖励程序

(一)提出申请

1.申请奖励的引资人应在项目各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之前在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进行备案;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投产运营后,引资人可申请引进奖励资金。引进资金不含政策性切块资金和工作系统内职务引进、上级拨款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有偿投资。

2.外来投资企业落户奖励须在项目签约后,在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两年内提出落户奖励申请,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并确定奖励金额,项目投产运营后兑现奖励;申请纳税奖励的,自纳税年度起6年内,每年的次年2月底,持完税证明向县招商引资办公室提出申请。

3.获得国家或省级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企业,须于每年2月底前,持上年度国家或省级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相关证明文件、扶持和奖励资金银行到账凭证,向县招商引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审核认定

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发改、工信、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审计、统计、税务、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固定资产实物量、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情况、建设建成情况、完税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由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审定后,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三)奖励兑现

公示无异议的,由县财政局按规定兑现。

四、其他要求

1.对项目投资人、引资人相互串通骗取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对在办理各项奖励资金事项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凡为我县捐资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经捐资人同意,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响应的荣誉职务。对捐资发展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捐资额达到所建项目资金总额50%以上的,视捐资方要求,允许以捐资人的姓名为项目命名。

4.县域内企业投资新建新兴产业类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5.本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市政府办公,市招商局,县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

县法院,检察院,新闻单位。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1日印发